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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入住后的房屋明显瑕疵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分类:房产纠纷 |34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房屋是价值昂贵的不动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说明,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接收房物时一般不会轻易忽视。因此,如果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明确提出了书面异议,而《业主入住验收单》又由开发商单方保存,经法院要求,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上述规定,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开发商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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