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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降至四年半——当事人必须尊重刑辩律师的价值

作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8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次举报


今年6月某日上午,正忙于某职务犯罪案件阅卷工作的我,接到了北京某法院的来电,被告人温某等人集资诈骗案的一审判决已经作出,需要我确认领取判决书的方式。一番沟通后得知,我的当事人张某的刑期为四年六个月,对比公诉机关高达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我的辩护意见显然发挥了作用。


至此,这起历经四年,曾被央视《今日说法》报道的案件,终于取得了让我较为满意的结果。毕竟,本案7名被告人中,只有张某的刑期远低于量刑建议,其余6人的刑期则均“≥”各自的量刑建议。


挂断电话,我双拳紧握眼眶湿润,大吼了一声,对着空气骂了几句脏话。同事问我怎么了?我答道:“下周会见,我一定要问问他,现在还觉得律师没用吗?”

案件背景

2019年5月,在事务所的安排下,我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彼时本案刚刚进入侦查阶段,罪名为合同诈骗罪。


作为诈骗案件,本案相对“典型”。被告人温某等人先后注册多家公司,以在路边发广告、赠送小礼品,夸大所谓收藏品的升值空间,许诺相关被害人高价回购或代为拍卖的形式为诱饵,诱骗数十位被害人支付高价购买藏品,骗得人民币共计1000余万元。后被害人要求回购或拍卖时,被告人逃匿。


温某等人是相关涉案单位的创始人、股东及主要负责人,且该群体内部关系错综复杂,亲戚妯娌,朋友情侣,不一而足。而张某是游离于上述关系之外的项目经理(后升任主管),其在任职期间察觉到公司的经营模式可能存在问题,便于第一时间辞职创业。


张某是从村里考出来的大学生,较聪明,重感情,性格颇急躁。涉案之初,他自认问心无愧,全力配合侦查工作,不但向警方详述了涉案公司的营收情况,更是将相关经营模式剖析得头头是道,尽显其理解和分析能力。也正因如此,在相关主要负责人或缄默或推诿的情况下,张某因其上述“出众”表现,被办案机关界定为涉案单位的主要经营人员。

律师没用,“关系”有用

首次会见张某时,他自诩通过在看守所中的认真学习以及与同监室伙伴的交流与分析,认为自己与涉案公司的罪行无关,羁押满37天后就能出去,甚至扬言批捕之前律师无须再会见。


而矛盾的是,或许因其秉承着较为糟粕的旧式商人思维,他又煞有介事地要求我向家属转告“只要能取保出去,20万以内不用跟我打招呼”的意思。


这样的“话里话”我自然听得明白。执业以来,总有一些当事人或家属以各种方式向我表达希望通过“非正常途径”办理取保的诉求。而身陷囹圄的当事人也热衷与同监室的“室友”在此类信息上互通有无,探索相关途径。而吊诡的是,各个看守所中也似乎总会流传一些“取保传说”,供在押人员玩味、咂摸甚至“膜拜”。


可悲又可笑的是,这些“传说”仿佛封建迷信一般,让一些非理性的当事人宁可信其有,不愿信其无,甚至在律师会见时,仍自顾自地向律师讲述这些“传说”,并强势地要求律师“复刻”,全然不顾律师的会见工作安排,严重浪费宝贵的会见时间。


而在看守所外的当事人家属,则大体上可分为两类:“有辙”与“没辙”。


所谓“有辙”,不外乎人脉广泛,财力雄厚,即便不能为当事人办理取保,也可以让其在看守所内具备畅享“低配版VIP”的能力。


而“没辙”一族,则大概率病急乱投医,这类情况多见于家中“栋梁”(如夫、父、长男等)被羁押。但凡遇到许诺、发愿找关系的,都心甘情愿地倾其所有,其决心不可谓不大,其行为不可谓不愚。或许,这是一种另类的“虔诚”。


但诡异的是,这类家属在被骗之后,往往甘愿吃哑巴亏。对“关系”和“权力”的敬畏不仅没让他们得到“法外的实惠”,反倒让他们噤若寒蝉。


相较于面对“关系”和“权力”时的卑躬屈膝,在面对律师时,这类当事人和家属往往是另一幅嘴脸——声色俱厉。律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但凡出现不合心意的情况,他们便发难于律师,痛斥律师因“没有关系”而无用,全然不顾律师对案件所付出的智力劳动。无论是早起排队会见,还是熬夜加班看卷,对于这类群体而言仿佛毫无意义。更有甚者,妄图通过pua大法不断呵斥律师无能,进而逼迫律师提出解约退费要求。凡此种种,不仅是对法律和知识的蔑视,更是对律师人格的贬损。


须知,刑辩律师的工作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而当事人及/或其亲属的要求一旦超出法律的限度,势必增加律师的执业风险甚至触及违法犯罪。


千案千面,没有哪位律师在洽谈之初就能百分百预见案件的结果与走向,亦不可能预测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会遭遇什么特殊情况。律师能做的,是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及办案经验,在委托阶段为当事人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保障其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我们不能强迫当事人及家属改变对“关系”和“权势”的“信仰”,但也请正视知识的价值,尊重律师辛劳和付出。好结果并非“关系”主导,坏结果亦非律师决定。

38次充满火药味的会见

张某,就是这类迷信“关系”和权势,且“善于”批评律师“无能”的当事人。


四年中,他不断目睹同监室人员开庭、宣判、上诉、下监,唯独自己的案件迟迟没有进展。而承办法官的每一次答复都高度一致,即本案拖延四年是因疫情影响,案件积压排期(即便我认为或许另有原因)。正因久拖不决,在这四年多达38次的会见工作中,张某几乎每次都是火力全开,集中向我抱怨因案件拖延导致下监时间延后影响减刑,并将拖延开庭的矛头指向律师没有推进。


不止于此,短暂的创业经历让张某对自己的“老板”身份有着强烈的自觉,因而也乐于以老板面对员工的姿态“教训”律师,只要我的做法与他的认知相悖,必然引发新一轮的剑拔弩张。

任性的自嗨:外行指导内行

张某要求申请法院调取一份某派出所的笔录作为本案证据,但却无法提供有效的线索信息,甚至连笔录形成的时间及制作笔录的警官姓名都记不起来。为此,我耐心向他解释,这种情况下不仅无法调取到该份笔录,还会因为线索明显不足而被承办法官质疑律师的专业性,甚至可能加重承办法官对被告人的反感。


然而,面对我所做的耐心解答,张某的回复竟是一番怒吼:“怎么就调不到啊!?让你调你就去调!”


为了尊重被告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诉讼权利,也为了验证我的解释正确无误,我便硬着头皮向承办法官递交了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


不出所料,承办法官在收到申请后,随即便电话联系我并对我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即,在线索不全面、不具体的情况下申请调取证据,怎么可能调取到?我的做法不仅显得不够专业,且增加他的工作负担,占用他的工作时间。


我预判了本次申请调取证据的全部消极后果,最终也验证了我的预判。而当我将法官的反馈告知张某后,他既没有继续狂怒,也没有向我表达丝毫歉意,而是小声自言自语“怎么不能调呢,我也不记得其他信息了”。


不懂专业又执着于指点江山,结果出现又不肯承担责任,“老板梦”和“老板病”兼得,辛苦自己,更辛苦辩护人。


半桶水的“法律专家”

张某“化劣势为优势”,自称因羁押时间超长而在看守所里博览上千份判决书。已是半个法律专家的他从中得出“没有一份判决书里律师是有用的”这一结论,并自信地表示“你们律师这活儿我也能干”。不仅如此,在我通过办案经验及法律知识向他分析案情时,也曾收到“你回去多学习学习案例吧你”这样直白的“专家指点”。


但事实上,张某关于自己是法律专家的主观认知与客观现实依然存在显而易见的差距。当案件最终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后,我为他讲解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之间的犯罪构成差异,并介绍该案中有关“非法占有目的”以及“主从犯认定”等专业分析内容时,张某却呈现了沉默不语的状态。在一些关键的分析节点上,我会询问他能否听懂、能否理解?而他仿佛认真听讲的学生,不时以不易察觉的微小动作点头表示认可。


看来,上千份判决似并未帮助张某构建起他想象中的法学知识体系,也未能遮盖他在法律领域的知识盲区。不过欣慰的是,他对我的专业分析未表达任何反对意见,当然,也吝于感谢和赞美。对于张某,这种沉默的回应已是对律师的最高认可。

以Plan B应对庭审中“手撕自己”的张某

2023年,新冠疫情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逐渐消散,该案也终于确定了开庭日期。在对张某进行庭前辅导时,我向他逐一讲解庭审程序以及每一阶段的庭审目标,并告知他在各个阶段表达自己观点的角度和方式。


在此期间,张某也开始因在审查起诉阶段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心生悔意,不断要求我转告承办法官他自愿认罪认罚恳求从宽处理的态度。对此,承办法官却表示,留待开庭时再认真考察其是否具备真正的认罪态度。


因此,为了尊重张某对认罪态度的个人选择,确保其认罪、悔罪态度能够得到法庭的认可,从而让相关法定量刑情节能够得到认定并对其从宽处罚起到作用,我和张某进一步明确了我们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特别是针对部分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何取舍等。


在庭前辅导中,我的反复提示得到的是张某“我都知道”的回复。但近四年的会见沟通让我意识到,对于张某,我永远要准备一个plan B。


不出所料,庭审期间,头脑一热的张某又将我的叮嘱抛之脑后。在对其本人的庭前供述发表质证意见时,他表达了强烈异议,而针对相关异议,审判长对他进行了详细的当庭讯问。事实证明,张某的异议不仅没能对相关证据采信产生有效的影响,反而给法庭呈现了蛮横、狡辩的印象。对此,审判长表示“你的态度法庭已经全部记录在案”。


作为辩护人,我深知审判长这句话背后的分量,以及张某在法庭上“手撕自己”的消极后果。有鉴于此,我适时向法庭重申了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对张某确定的如实供述情节,同时及时向法庭解释,虽然张某在庭审中对自己的庭前供述产生过疑问,但不否认前述庭前供述是由他本人签字认可的笔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2款之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显然,张某的庭前供述笔录可以与今天庭审中出示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对张某仍可认定其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从判决书最终的判决结果来看,我的这一意见连同其他辩护意见均得到了法庭的采纳。


“懂王”和“普信”终究不能贬损或否定律师的价值

张某在会见中的种种“指导律师工作”的行为,俗称“你教我做事”,实践中这样的情形并不鲜见。究其原因,或是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程度不够认可,亦或是对律师的工作态度较为不满,但大多还是落脚在当事人性格中的过于自信。


对法律知识的轻视,以及对法律经验的蔑视,让大多数人认为,律师只是背法条耍嘴皮子的机械重复性工种。前文已述,不只是千人千面,千案亦是千面,没有哪位律师可以在接案之初就预测案件的全部走向,但可以通过知识与经验的积累对其评估。回归本案,即便是再有经验的律师,也无法预测到本案的诉讼周期会长达4年之久,更何况其中横亘了长达3年之久的新冠疫情。


在我介入该案之初,张某就曾表示他不需要律师,靠自己就能全部搞定。即便不考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几乎没有阅卷权这一具体情况,在案件侦办的这四年中,张某也遭遇了意想不到的疑问与困惑。然而他却在要求律师解答的同时又对律师的工作嗤之以鼻,捉襟见肘却夜郎自大。


有个别律师认为,遇到此类情况,律师应当“用专业打动他”,否则便是无能。恕我直言,不同的律师遇到的当事人往往千差万别。有些当事人明事理,在尊重知识的基础上,更尊重律师作为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用人不疑。这类当事人群体,在案件洽谈之初及签约之前,已经对律师的专业度有所认可,否则也不会签约付费。而有些当事人则遵循所谓的阶级压迫思维,通过付费购买优越感,认为律师的本质是“服务”,客户是“爷”。


更有甚者,还有一群“懂王”当事人擅长用自以为是的态度对待真正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对案情的分析、对案件走向制定的辩护策略以及过往对相关案件的办理经验,似都不如当事人在看守所中“自行苦学”的成果。但当律师告知当事人自己的学历、过往的办案经历以及对类案的办理业绩及心得思考时,只会得到一句“哎呀行了你别说了,说那些都没用”。


当你面对一个不尊重律师和专业知识的当事人时,所谓的“专业打动”又要如何实现?常言道,“慈悲不渡自绝人”,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律师和某些委托人之间。


因此,在接手本案后,我曾陷入了较长时间的思考:律师是否应当让当事人无时无刻认可你的工作?是否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还应为当事人提供饱满的情绪价值?如何应对“重结果轻程序”的当事人?在遇到当事人的相关无理要求时,律师告知他这样做不仅毫无意义,甚至会为裁判者留下不良印象时,当事人吼骂律师“无能”应如何应对?


上述疑问仿佛烙印在我的意识中。这四年里,每当我在收获快乐时,它们都会蹦出来敲打我的大脑,告诉我:有一个当事人认为律师“无能”,你没有权利享受快乐。

结局:价值千金的问题

收到判决书后,我便预约了一审阶段的最后一次会见。在确认了张某不会上诉后,我与他畅谈了庭审中发生的种种,诸如其他被告人的表现、相关律师在质证阶段对被告人发问的不专业等,尤其是审判长证据突袭的行为,实属前所未见。在交代了一些生活安排后,我终于问出了那个于我而言价值千金的问题:


“现在还认为律师没用吗?”


听到问题后的张某低头笑了,我又问:


“不对我说句谢谢吗?”


张某答:


“口头说谢太苍白了,出去后我做东,叫上他们,请你吃饭!”


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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