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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为借款将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在债权人名下的效力如何?

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1021人看过

担保人为借款将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在债权人名下而未完成所有权变动的,系非典型担保但不是让与担保,不产生物权优先效力。

让与担保的设立需要不动产已经完成权利变动的公示,形式上担保人已经将财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如果仅仅是将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在债权人名下,并未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该种关系不属于让与担保,而应系非典型担保。为借款设立的担保系非典型担保而非让与担保的,则不产生物权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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