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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质:3151000**********
执业机构: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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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1021人看过
让与担保的设立需要不动产已经完成权利变动的公示,形式上担保人已经将财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如果仅仅是将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在债权人名下,并未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该种关系不属于让与担保,而应系非典型担保。为借款设立的担保系非典型担保而非让与担保的,则不产生物权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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