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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提出“保留追究对方赔偿损失权利”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6日|分类:人身损害 |1041人看过

1.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确定被告向原告履行款项给付,此系被告应尽的法律义务,若被告仍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而无权另行提起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要求原告赔偿的新的诉讼请求,系构成“一事不再理”。

2.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时陈述“我方保留追究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的,并非明确肯定地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赔偿义务,故该事项并不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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