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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师解读:“狗”咬人,谁之过?

发布者:朱鑫秒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821人看过



动物伤人事件,近年来频频发生,下面笔者就以咬人作为模块,结合最新的法律规定,把不同的,放在不同的时空环境下,就动物伤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逐一详尽解读。

 

情形一:自己家养的土狗伤人;

《侵权责任法》第78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侵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注意可以减、免饲养人责任的受害人过错仅仅限于受害人挑逗动物这个特定的过错,受害人其他的所有过错,都不是饲养人的免责事由。

 

情形二:自己家养的藏獒伤人;

《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且无免责事由

注意

1禁止饲养(即未经批准饲养的)的危险动物,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包括藏獒、德国黑背、苏联红等大型凶猛犬只,以及老虎、狮子、鳄鱼、眼镜蛇等其他野生凶猛动物。

2所谓无免责事由,即绝对的无过错责任指的是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自己遭受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故意,也不能减、免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情形三:动物园饲养的鬣狗”伤人;

《侵权责任法》第81规定,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侵害,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注意:过错推定责任详细解读,请参照笔者1022博文《被后的法律维权指南》

 

情形四:流浪”伤人

《侵权责任法》第82: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注意关于“遗弃、逃逸期间”的界定,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状态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饲养人承担责任,原来的饲养人不再承担责任;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归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的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来的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朱律师提醒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例张三激怒李四家的狗,结果狗咬伤了路过的王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3规定,由第三人与饲养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换句话说,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可以向动物饲养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饲养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即,饲养人李四仅承担中间责任,而第三人张三要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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