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伤人事件,近年来频频发生,下面笔者就以“狗咬人”作为模块,结合最新的法律规定,把不同的“狗”,放在不同的时空环境下,就动物伤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逐一详尽解读。
情形一:自己家养的“土狗”伤人;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侵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注意:可以减、免饲养人责任的受害人过错,仅仅限于受害人“挑逗动物”这个特定的过错,受害人其他的所有过错,都不是饲养人的免责事由。
情形二:自己家养的“藏獒”伤人;
《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且无免责事由。
注意:
(1)禁止饲养(即未经批准饲养的)的危险动物,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包括藏獒、德国黑背、苏联红等大型凶猛犬只,以及老虎、狮子、鳄鱼、眼镜蛇等其他野生凶猛动物。
(2)所谓无免责事由,即绝对的无过错责任,指的是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自己遭受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故意,也不能减、免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情形三:动物园饲养的“鬣狗”伤人;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侵害,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注意:对“过错推定责任”的详细解读,请参照笔者10月22号博文《被“坑”后的法律维权指南》
情形四:流浪“狗”伤人
《侵权责任法》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注意:关于“遗弃、逃逸期间”的界定,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状态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饲养人承担责任,原来的饲养人不再承担责任;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归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的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来的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朱律师提醒: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例张三激怒李四家的狗,结果狗咬伤了路过的王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由第三人与饲养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换句话说,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可以向动物饲养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饲养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即,饲养人李四仅承担中间责任,而第三人张三要承担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