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区别于财产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中国,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为自己或家人投上一份保险,未雨绸缪,以解后顾之忧。
但是,我们在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往往面对的是一沓格式合同,密密麻麻的条款几乎让人抓狂,加上保险公司一些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有限,对一些问题往往解释的含混不清,在遇到保险纠纷时,我们往往处于被动。
下面笔者就依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就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责情形和大家解读、分享:
第一种,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公司不赔。如果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因为人身保险合同兼有储蓄性质,所以有现金价值)
注意:法律规定的是“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病、残、死时,保险公司免责;与之相对的是,如果是“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只是丧失受益权,此时,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免责。
第二种,如果投的是“死亡险”,在合同成立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赔。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注意:关于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不予理赔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受益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予以抗辩”的,由受益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种,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死亡的,保险公司不赔。如果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注意:如果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死亡的,因为与犯罪行为本身并无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