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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师解读:黑诊所违规鉴定胎儿性别,失误致孕妇打掉胎儿,应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者:朱鑫秒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2231人看过


案情回放:杭州一对夫妻经“医托”介绍,到一家黑诊所查B超,检查结果是腹中胎儿为女娃,因求子心切,丈夫带妻子到医院做引产,万万没想到产下的竟为男婴。引产手术也导致这位母亲以后不能再生育。

律师观点

(一)“黑诊所大夫”的法律责任:

“黑诊所”,并非一个规范性概念。到底什么叫“黑”?多黑才叫“黑”?无医师资格证就叫“黑”?还是既医师资格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才叫“黑”?由于媒体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某些事实的关键点表意不清,导致对该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且该点涉及立法的最新变化,对在此多泼笔墨,尽量详尽解读。

按着传统的主流观点,凡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都是《刑法》第336条所打击的“非法行医行为”,就本案来说,因该经营者的过失造成了孕妇身体重大伤害,按以上观点,应依法追究其“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加害人主观状态是“故意”,那另当别论,情节严重的,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但是就在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果断删除了其中“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这就意味着“黑诊所的大夫”,不管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要已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其他医疗资格,则便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其中的意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此,不再赘述。

常言道“死罪可免,活罪难逃”。不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追究加害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有权对加害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同时,受害人就加害人对其身体造成的损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法规,向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黑诊所大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继续从事医疗服务,那就变成“非法行医”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

(二)“医托”的法律责任: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依据国家卫计委颁布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结合上述观点,如果前者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则与其事先通谋、分工合作的“医托”,和“黑诊所大夫”成立共同犯罪,也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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