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即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遭受精神痛苦,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反映了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采取法定主义,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反之,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自然人的下列几种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且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一般人格权: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注意:只有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
(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八种具体人格权;
(3)亲权,例如: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状态,而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4)配偶权;
注意:《婚姻法》第46条规定,对于一方有以下四类情节之一的: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的一方在提出离婚请求的同时,有权主张财产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此项规定,正是基于法律对配偶权的保护。
(5)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被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侮辱、诽谤、贬损、丑化遭受侵害的;
注意:此时,死者的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非以“死者”的名义),同时,为防止权利被滥用,司法解释对顺序作出了限制: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被毁损,权利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
法理依据:譬如结婚实况录像被毁损,譬如父母生前唯一的一张照片被损毁,如果单纯以财产本身的价值主张赔偿,明显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击和痛苦,因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本律师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众所周知,“精神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是黄金搭档,通常不能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诸如“旅游合同”、“丧葬合同”等具有特殊意义的合同中,因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此时,受害人有权在违约之诉中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多样。原则上,应优先适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例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3)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律标准,目前暂以省为单位确定参考标准。(例如:山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山东全省精神损害赔偿的参考标准)
(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或者继承,但有两个例外: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