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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消费者有“反悔权”。

发布者:朱鑫秒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1870人看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律师解读:

1)“反悔权”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规定,但有约定的除外

 

2网上购买以下几类商品,消费者不享有反悔1鲜活易的;2消费者定做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响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3)对于除以上4类法律明确的之外商品经营者也可以主张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依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悉并予以确认

 

4)退回商品的运费原则上由消费者承担,但是有两个例外:

因质量问题或服务不符合要求主张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费;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6)若因网上购物发生纠纷起诉的,原则主张、谁举证但有例外:对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7)因购物合同发生纠纷,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管辖;没有协议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关于网上购物“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关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以网络虚拟方式交付的(例如:在淘宝上买爱奇艺会员等),由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的(例如我们的快递小包,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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