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律师解读:
(1)“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规定,但有约定的除外;
(2)在网上购买以下几类商品,消费者不享有“反悔权”:1鲜活易腐的;2消费者定做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响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已交付的报纸、期刊。
(3)对于除以上4类法律明确的之外的商品,经营者也可以主张“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依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悉并予以确认;
(4)退回商品的运费,原则上由消费者承担,但是有两个例外:
因质量问题或服务不符合要求而主张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费;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6)若因网上购物发生纠纷起诉的,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但有例外:对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7)因网上购物合同发生纠纷,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管辖;没有协议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关于网上购物“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关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以网络虚拟方式交付的(例如:在淘宝上买爱奇艺会员等),由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的(例如:我们常见的快递小包),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