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燕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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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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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最终被争取缓刑

发布者:臧燕妮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2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冒名陆小堂,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舒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杨柳小区4幢104室。2019年6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臧燕妮,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9)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臧燕妮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上海舒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伙同他人以本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嘉杰国际大厦909室作为经营场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打电话、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并许以9%-16%不等的年化利率销售理财产品,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案发后,经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谢某某担任舒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740,000元。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谢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臧燕妮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葛海东的陈述笔录,证人潘某某、夏某某、陈1、胡某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调取的舒智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工商档案材料、《出借咨询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及报案材料等书证,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本院《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审理阶段,亦能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综合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谢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保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 琳

审 判 员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季聆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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