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吐槽的前言:这又是一个伪假日,早上还在吃饭,客户来电要求出协议和合同,木办法,打开电脑,端一碟子过年才能吃到的春卷,对着Word,先夹一块沾沾醋咬一口,然后脑中灵光一闪,啪啪啪敲起键盘。后面陆续又接到法院和别的客户的电话,惭愧,感觉自己回家早了两天,明年一定晚点再安排返程了……
一切为了人民……
言归正传:今天晚上想聊的是这样一种情况,现在大家物质条件水平上升,餐饮业发展也是一片红红火火,过年期间,谁都有几顿饭局是在外面吃的,那如果,喝醉酒不小心在酒店“中个彩”,比如在厕所摔个跟头、磕了这碰了那之类的,该怎么办呢?(律师就是喜欢提前模拟风险,没有别的意思……)
所以,颜律就来说一个被最高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来说明一下酒店餐饮经营者需要注意的客户“人身安全”风险。
名称:赵某诉上海A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B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某日,旅客赵某来到上海市A酒店住宿,晚上11点,赵某餐饱酒足通过酒店4号通道走到酒店靠近路边的一楼通道里,当时,通道里的电梯井空置且未设置防护装置但有贴警示标志,而原告就糊里糊涂低走入了该电梯,然后掉到了井底受伤,到了第二天凌晨4点,赵某才报警,获得救治。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一个喝醉酒的原告,自己走进了酒店无法正常使用的电梯,然后受伤,这个责任谁负责?
对此,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而言之,酒店是提供住宿服务的地方,就应该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入住酒店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即便他们贴了警示标志,但在晚上,无照明的状态下,该标示也不能发挥作用,宁阁酒店明知上述情况且对于事发通道及电梯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却未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原告赵某的受损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涉诉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又因为受害人原告醉酒,正常判断力受到影响,其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关联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
虽然住宿、餐饮、娱乐等活动的经营人有保障他人免遭受人身损害的安全义务,但这并不意味顾客就可以在这里“太随意”,如果受害人饮酒过度,导致自身正常的判断力受到影响,出了意外,便也需要为“苦果”承担一定责任。
所以,过年期间,适度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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