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为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且为此支付了专项费用的培训,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进一步指出这里所谓的培训费用是指“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颜律翻译一下,这部分法律规定的意思可以理解为以下几点:
1、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培训的内容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企业通常对劳动者进行的入职培训、管理培训等,不属于可以要求服务期的培训范围;
2、此类培训必须是企业支付了有凭证的费用,企业内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也不属于可以要求服务期的培训范围;
3、服务期必须是由企业与劳动者另外约定。企业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并支付了专项费用并不自然导致劳动者有服务期义务。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22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
温馨提示:
1)服务期协议应当在专项技术培训开始前签订。否则,如果培训已经开始而劳动者不同意签署服务期协议,企业将无法要求劳动者赔偿此前已经支出的培训费用。
2)建议将服务期协议与技术秘密保护协议结合使用,因为服务期协议总是与专项技术培训联系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