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总结反思与展望未来,颜律昨日才刚刚返回老家,但从昨日到今日白天,电话仍然不断,顾问单位,客户的突发情况种种,感谢诸位信任,总是第一个想到了我。忙忙碌碌,到了今日夜间,才得空写点文字,若有不当之处也虚心愿听取诸君意见。
本文小议的是2018年上过几次头条的郑州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许多人知道他的开头,但却不知道他所经历的两审情况,郑州的基层法院和中院对个人劝烟行为的认定又有什么区别?
本案曾入选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特别是从一审的判赔到二审的改判,更体现了我国法制的进步,及对公平正义的维护。
基本案情
段某在小区电梯内吸烟,一同搭乘电梯的杨某对此进行劝阻,双方发生口头争执并引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之后,杨某离开,段某发生心脏病猝死。段某的妻子因此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无法预料段某的猝死,其行为与段某的猝死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但依据《侵权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与行为人都无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摊损失,故最终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杨某赔偿段某遗孀1.5万元。
然而杨某遗孀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认为在杨某与段某争吵的五分钟内,杨某表现冷静克制未超过合理范围,而段某在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反应激动,杨某的行为与段某之死并无因果关系。而《侵权法》第24条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后果直接存在因果关系,故二审中院驳回了杨某遗孀的全部上诉请求。
这样的结果可贵在于:
1、二审改判的几率比支持一审的几率小大约是一种common sense;
2、一件背负人命的案件,被告竟然能全身而退,法院裁判的勇气可嘉(一审就是不敢太刚,虽然认为被告与原告老公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但非得弄个“公平原则”赔了个“糊里糊涂”的1.5万元);
3、发挥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用最真实的判决结果鼓励大家劝烟,鼓励那些维护社会公益的行为。
总之是个很令人激动的案例,各位过年期间也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绝吸二手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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