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受害人认为自己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是否一定要等到法院对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去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赔偿项目?
不是。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节约时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赔偿范围主要有:
1.医疗费:是指被害人为治疗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一般根据受害人能够提供的医疗单据认定。
2.护理费:根据被害人对于护理的依赖程度和期限认定。双方对护理有争议的,可以由鉴定结构进行护理等级和护理期限的鉴定。如果聘请他人护理的,需要提供费用单据。如果由亲属护理造成亲属误工损失的,可以按照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认定。
3.交通费:主要是指就医交通费,即受害人为就医所支出的交通费,主要以其能够提供的票据计算,实践中法官有时也会在没有票据的情况下适当地酌情支持。
4.误工费:主要指受害人因损伤而误工产生的误工费用。误工费按照受害人实际误工损失计算。有工作单位和稳定收入的,可由其单位提供误工损失证明,月均工资过高的,则需要提供误工前的纳税证明。没有固定单位的,可以根据其伤情及个人劳动能力酌情考虑。
5.残疾辅助器具费:主要指因伤致残的被害人,购买辅助器具的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主要是指因伤住院治疗的受害人需要支付的伙食费。如果有票据的,可以按照票据金额计算。如果没有票据的,可以按照同期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
7.营养费:主要指受害人因伤需要加强营养而产生的费用,目前合肥地区标准为50元每日。
8.丧葬费:按照审判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个月计算限公
9.其他损失,如受害人死亡案件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用,伤害案件造成受害人衣物损毁的损失等。
注意: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主要包含交通肇事案、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案、危险驾驶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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