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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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问第8期: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吗??

发布者:张颜律师|时间:2018年07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597人看过


不行


答:

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带薪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其他节假日)以及其他法定带薪休假(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等)。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不得补休。


参考法条:

《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3条第3项亦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指出,根据《劳动法》第 44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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