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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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一问 第5期:法院裁判侵权责任的依据是什么?敲黑板了,划重点了!

发布者:张颜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私人律师 |520人看过


答:我国侵权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所必须依据的行为准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绝大多数侵权都适用该归责原则。适用于7 种情形:

1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 [注意:限制能力人受伤害为一般 过错责任];

2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不提供病历、伪篡毁病历的[注意:其他为一般过 错,最高法院曾经规定损害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现应以本法为准];

3高度危险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后致害的所有人、管理人责任;

4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5物件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6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

7林木折断损害责任;

8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行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担责的一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形:

1监护人的责任;

2用人单位责任;

3为个人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

4产品责任(销售者对外为无过错责任,对内为过错责任);

5环境污染责任;

6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责任;

7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无过错,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适 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公平分担损失后果。适用公平分担损失的 3 种情形:

1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

2暂时失去意识的无过失致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3不明坠落物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 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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