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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务损害赔偿纠纷,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赔偿

发布者:李文娜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1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 3 16 11 33分许,被告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同向行驶原告楼某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行驶至此,三轮车车厢内货物与原告楼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楼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 任,原告楼某无责任。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楼某委托李文娜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30089.67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200 元、保全费 1270元、保函费 500 元,共计 33059.67 元;2、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辩称,认可事故发生,但事故中原告拧车把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楼某无责任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 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周某对原告楼某合理合法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楼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认定如下:医疗费 30089.67 元,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法院予以支持,扣除垫付 5000 元后由被告周某赔偿 25089.67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200 元,原告该项主张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保全费 1270 元、保函费 500 元,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 上述费用均系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必要性支出,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 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原告楼某医疗费 25089.67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200 元、保全费 1270 元、保函费 500 元,合计 28059.67 元。

案件受理费626 元,减半收取 313 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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