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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帮助原告起诉至法院获得法院支持,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最大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李文娜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1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 11 28 日,被告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 30000 元,原告向被告给付 30000 元现金,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 201812 7 日前归还。2019 7 19 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ATM 机向被告汇款 10000 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归还两笔借款共40000 元。

原告黄某委托李文娜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40000 元及利息(以 30000 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18 12 8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 10000 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19 7 1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聊天记录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及证人的当庭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于2018 11 28 日和 2019 7 19 日向原告借款共计 4 万元且原告已将借款 4 万元支付给被告的事实,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 2018 11 28 日的涉案借款 3 万元,根据被告出具的涉案借条,可知双方约定于 2018 12 7 日前归还,现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对于 2019 7 19 日的涉案借款 1 万元,双方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 被告至今未偿还涉案两笔借款共计 4 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4 万元及利息(以 3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12 8 日起至2019 8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 3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8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 1 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 2022 9 2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过上述数额范围的利息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于法定期间既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及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法释?2020?17 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 决如下:

一、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 4 万元。

二、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利息(以 3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12 8 日起至 2019 8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 3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8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1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9 2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00 元,由被告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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