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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50万不还,原告在律师帮助下起诉至法院,获得法院支持包括本金、利息、保全费等在内的最大合法权益

发布者:李文娜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1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需进行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50万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原告按照被告指定的账户转款完毕。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原告多次与被 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偿还借款。

原告孙某委托李文娜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原告孙某对于被告丁某是否享有债权;二、原告孙某要求被告丁某以50万元为基数承担利息的主张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如应支持则应自何时起算利息;三、原告孙某主张被告丁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的主张是否应 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被告之间的《借条》,其本质为约定期限的借款合同。该借条系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签订。故应当认定该以借条形式出现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孙某依照该借条所载内容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借款转账至被告丁某指定账户中。然今合同已届期满,且被告丁某并未清偿上述50万借款本金,原告孙某有权要求被告丁某清偿所欠50万元本金。故法院认为,原告孙某对被告丁某享有债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从原、被告之间的《借条》内容来看, 双方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为月息2分,但未就逾期还款的利息进行约定。故本案属于约定了借期内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之情形。由于涉案《借条》就借期内利息进行了约定,故原告孙某主张被告丁某承担借期内利息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如按照月息2分,则年利率便为24%,已超出一年期四倍LPR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故法院酌情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LPR 为准,计算借期内利息,利息计算期限自2021年12月17 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

针对逾期利息部分,虽涉案《借条》并未约定,但被告丁某确系在涉案《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未向原告孙某清偿上述50万本金,故法院认定,被告丁某应当自 2022年6月17日始,向原告孙某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而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原告孙某主张被告丁某以4倍LPR承担逾期利息。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条并未就逾期利息予以明确约定,故关于逾期利息的 计算方式,属法院自由裁量之范畴。结合原告孙某的举证综合考量,法院认为原告孙某的主张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对于原告孙某要求被告以4倍LPR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从原、被告之间的《借条》内容来看, 双方并未就因借款引起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进行约定,且原告孙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律师费开销。故法院对于原告孙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孙某主张被告丁某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故法院对于原告孙某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 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某 偿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LPR计算)

三、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日内向原告孙某 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100元

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被告丁某负担 4406元,原告孙某负担219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丁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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