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金某于2019年5月购置某小区地下233号车位,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费为30万元。合同格式条款约定,车位装饰、设备及周边相邻关系以交付时实际状况为准;部分车位因集水井等公用设备影响尺寸,不利因素已在价格中体现。2021年3月,金某配偶在房屋查验记录表上签字,金某接收车位。同年7月,金某联系销售人员反映车位上有集水井,销售人员表示按图纸销售并不知情。金某认为某公司未如实告知车位内存在集水井及抽水泵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影响车辆正常停放与车门开启,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缺陷车位损失15万元。某公司辩称,车位施工合法合规并通过各项验收,合同已约定以实际状况为准,金某收房时未提异议,时隔一年半起诉目的不纯,请求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尽到了对车位瑕疵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是否应当对金某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察,确认涉案车位右侧墙面有管道、阀门及突出墙面20厘米的电控箱,左上方有长宽均为80厘米的集水井。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有格式条款约定不利因素,但某公司并未明确告知该特定车位存在集水井及相关设备。经核实,金某购买车位的价格为30万元,与该小区其他普通车位价格相同,不利因素并未在价格上予以体现。此外,集水井井盖宽度约占车位宽度三分之一,车辆停放时车轮必然碾压井盖,且车位紧邻墙面有抽水泵等固定设施,后期设施使用及维修必然需要金某配合,对车位的正常使用存在实质性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某公司未如实告知车位存在集水井及相关设备的情形,对金某购买时选定车位的判断产生了一定影响,有违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涉案车位的具体瑕疵情况、对使用功能的实际影响程度以及车位价格未作折减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某公司赔偿金某6万元。对于金某主张的15万元赔偿,法院认为数额过高,依法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某6万元;驳回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余元,由金某负担900余元,某公司负担600余元。
【律师价值】
李美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主张的15万元高额索赔,李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提交规划核实确认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车位建设的合法合规性,有效削弱了原告关于“车位存在根本性缺陷”的主张。同时,李律师充分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抗辩,强调原告已签字确认知晓车位实际状况,成功将法院的裁判思路引导至“瑕疵程度与价格折减”的合理范围内,最终促使法院大幅核减赔偿金额,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把控力。
李美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