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徐某甲、秦某乙与申请人缪某丙、第三人刘某丁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诉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考虑到本案系家事及抚养相关的无因管理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引导先行调解。在调解程序中,缪某丙委托李美萍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经某调解组织驻法庭调解工作室主持,各方当事人就前期垫付抚养费事宜进行充分协商。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缪某丙需支付徐某甲、秦某乙已垫付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考虑到缪某丙的多个某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协议明确约定该笔款项从上述9个已冻结账户中分批划扣,划扣金额分别为1万元、1万元、1.1万余元、1万元、1万元、1万余元、1.1万余元、2万元及七千余元,所有款项统一转入徐某甲名下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此外,徐某甲、秦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就本案无其他争议。财产保全费一千余元由徐某甲、秦某乙负担。随后,各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数额确认与受限财产的执行路径上。首先,关于无因管理垫付抚养费的金额认定。徐某甲、秦某乙主张其为第三人刘某丁垫付了相关抚养费用,要求缪某丙予以返还。双方需对垫付事实及具体金额进行核对与确认,以确定缪某丙应承担的返还义务范围。其次,关于冻结账户资金的划扣履行问题。由于缪某丙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处于冻结状态,常规支付途径受阻。如何在现有保全措施下,通过法院或调解组织的协调,合法合规地从冻结账户中定向划扣资金至指定账户,成为实现债权的关键。李美萍律师在此过程中,重点针对账户划扣的可行性与操作细节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调解协议具备高度的实际可执行性,避免后续产生履行障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甲、秦某乙与缪某丙、第三人刘某丁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确认申请人徐某甲、秦某乙与缪某丙、第三人刘某丁于2026年8月18日经某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裁定书同时明确,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该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若违反规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价值】
李美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危机处理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当事人银行账户被冻结、常规支付受阻的履行困境,李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焦点,提出从已冻结账户中定向分批划扣资金的创新履行方案。她不仅协助当事人厘清了无因管理垫付费用的法律关系,还通过细致的客户沟通与多方协调,确保了调解协议具备高度的可操作性。李律师的专业介入,有效化解了执行障碍,促成各方达成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李美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