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有效辩护
随着公安部的净网行动及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传播网络淫秽视频网络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结合实际办案,总结如下辩护意见。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增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刑标准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该类犯罪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19年11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否满足“情节严重”的标准,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从现有证据指控犯罪事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达到起诉条件。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需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法释〔2019〕15号解释第12条最后一款例外情形除外),即使上游犯罪查证成立,但上游犯罪与帮助行为之间的并不存在必然关联或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3、主观不明知的证据充分。结合行为人辩解的合理性、同案其他人员的证言、嫌疑人的作用、岗位职责、参与程度、从事时间长短等方面,印证辩解的客观性,进而推定主观不存在明知。
综上、如果指控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罪名成立,那么要从身份界定从从犯、有无投案自首、是否愿意退赃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争取最大限度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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