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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如何展开有效辩护

作者:张开放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9次举报


一、集资诈骗罪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违法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本罪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金钱,但也不排除其他实物形式。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违法向公众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需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立案标准

20105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办理集资诈骗犯罪时,需要重点审查如下问题。

(一)行政部门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标准与范围

(三)“社会公众”的认定对象是否包含亲友、单位内部人员

(四)集资诈骗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

(五)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是否属于涉案财物及应否追缴。

(六)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搜集到的证据如何认定问题

(七)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集资诈骗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如何妥善处理

五、办理集资诈骗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   最高检、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最高法《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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