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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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但未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的,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590人看过


【裁判要旨】
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产生的债务是否应算作共同债务,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理由】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属于邓洪健与谢纲的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争议,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金额达100万元,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应由债权人朱健鹏举证证明涉案借款属于邓洪健与谢纲的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涉案《借款合同》和《欠条》均没有谢纲的签字,朱健鹏也确认本案签字过程中谢纲没有在场。因涉案借款发生在2015年1月,故即使朱健鹏陈述的2013年7月邓洪健、谢纲、罗丽红与其商谈借款属实,也不足以证实谢纲在2015年1月有向朱健鹏借款的意思表示。

其次,涉案借款金额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借款合同》约定邓洪健、罗丽红、意思公司、意澳公司是因生产经营之需要向朱健鹏借款,表明朱健鹏在出借款项时已知道邓洪健并非为其夫妻共同生活而借款。

再次,朱健鹏主张其于2016年3月得知邓洪健购买新宝马车交由谢纲使用,虽然罗丽红对该主张予以确认,但罗丽红是涉案借款人之一,该车又是以罗丽红名义购买,罗丽红对此有利害关系,而朱健鹏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谢纲提供的《收入证明》显示其在涉案借款发生时系广州市建晋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且每月有固定收入。而朱健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广州市建晋贸易有限公司与意思公司、意澳公司是关联公司,也不足以证实谢纲参与了意思公司、意澳公司的经营,故不能证实涉案借款用于邓洪健与谢纲的共同生产经营。

综上,朱健鹏作为债权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务用于邓洪健与谢纲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朱健鹏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朱健鹏主张涉案借款属于邓洪健与谢纲的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谢纲共同偿还涉案借款本息,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朱建鹏诉谢纲、邓洪健、罗丽红、广州意思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意澳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8)粤01民终16187号;合议庭成员:吴湛、邹迎晖、吴晓炜;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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