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帆|时间:2020年08月14日|1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4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汉族,1991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XX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元上城第*幢*单元****户,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开封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民终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A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