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帆|时间:2020年08月14日|2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223民初3048号 原告:A 原告:马xx法定代理人B, 原告:马xx法定代理人A, 原告:A上,法定代理人A, 原告:马xx法定代理人A, 原告:陈xx 原告:A 被告:尉氏县XX 法定代表人:刘现超 地所地:尉氏县XX 委托代理人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XX医院 法定代表人:A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A、AA、A、A、D、E诉被告尉氏县XX、河南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王流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