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帆|时间:2020年08月14日|1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2民申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A,女,汉族,1993年10月27日生,住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A(系原告父亲),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生,住址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XX医院, 法定代表人A,系该院院长,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包公湖北XX,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男,汉族,住开封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A与再审申请人河南XX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4民初12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葛瑞萍 代理审判员 A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