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帆|时间:2020年08月04日|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初字第672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主体错误,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申晓娟 代理审判员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A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