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帆|时间:2020年08月05日|1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河南XX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204民初884号之一 原告李新X,女,汉族,59岁, 原告A,女,汉族,80岁, 原告A,女,汉族,33岁, 原告A、B、C共同委托代理人D,系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XX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416307583,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系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A、B、C诉被告河南XX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B、C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