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常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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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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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赔偿对方公司并获得谅解得以缓刑

发布者:张常青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15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未按照四川XX钢材有限公司向其发送的购买钢材价格确认书的约定,向四川XX钢材有限公司供应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国泰”牌(钢号“JYGT”)钢材,而是自行在郑州钢材市场购买了“国泰”吊牌,将购买的吊牌换到其公司仓库中存放的河南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建洋钢铁”(钢号“JYGT”)16mm型号螺纹钢上,又找到使用过的同规格济钢产品质量保证书复印后交与送货司机,一并送往项目工地进行交货。四川XX钢材有限公司支付了该批50.05吨16mm型号螺纹钢的款项共计169169元。被告人杨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公安局依法侦查。


    点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接收委托后,本律师积极与侦察机关沟通,及时介入,并向侦察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在侦查阶段,通过与济源钢铁协调,成功取得了济源钢铁公司的谅解书,在审判阶段缴纳了相应的罚金。法院基于,被告人杨某被告人积极对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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