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7年6月上旬至7月上旬,被告人王某联系许某,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郑州XXX公司和郑州XXX公司为山西XXX有限公司虚开值税专用发票。经鉴定,郑州阿XX公司为山西骏XXX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17524816.32元,税额2979218.88元,价税合计20504035.20元;郑州XX公司为山西XXX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2610257.18元,税额3843742.82元,价税合计26454000.00元。
2017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XX为阳城县XXX熔炼厂,被告人史X、李X为鲁山县XXX有限公司介绍,通过许X和赵某、李某1(三人另案处理),以宜阳县XX产品经销中心为出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鉴定,宜阳县先XX产品经销中心为王XX介绍的阳城县XX铸造熔炼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99980.00元,税额67996.6元,价税合计467976.60元;为史X介绍的鲁山县XX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12580.58元,税额53138.70元,价税合计365719.28元。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一审中院认定犯罪数额20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经过二审,我们仔细分析证据材料,成功打掉了1000多万元的犯罪数额,成功说服法官,减轻了对王某的处罚,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