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常青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职务侵占罪改挪用资金罪,刑期大大缩短

发布者:张常青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3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点评:

2020年的6月份,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开始咨询多个律师。

王某家属在7月初来律所咨询。当时的情景还历历在目,家属感觉天塌下来似的,哭诉着大概的案情。家属倒也很坦诚,明确告知咨询过其他律师。令家属失望的是,有律师初步判断刑期在八年以上,导致,家属感觉请不请律师无所谓。

经过了解,大概案情如下:王某两年前入职一家公司,任职会计。由于公司管理不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王某一人负责。疫情期间,大多数人都被迫待在家里,无所事事的王某接触到了期货。随着自有资金的亏完,王某把主意打到了公司身上,从公司账户转款100多万,结果爆仓,全部赔完。

了解了基本案情,我们团队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初步判断该案的定性可能存在问题,本案应该涉嫌挪用资金罪。

关于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都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分别是271、272条,主体完全相同,犯罪对象都是本单位的资金。但是,两者的本质区别是:挪用资金的行为只是“挪用”,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是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

所以,根据案件情况,结合我国法律法规,我们给家属的初步法律意见就是,该案应该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刑期应该在三年以内。

接受委托之后,因疫情原因,会见经过律所、律协、司法厅预约会见了王某,了解了案件事实。之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手续,在审查批捕期间,第一时间与公诉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尤其是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公诉人也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罪名更正为挪用资金罪。因家属经济困难,没有能力与公司达成谅解,因此本案王某被批捕了。

在之后的几个月里,作为辩护人,说服家属与公司积极协商,赔礼道歉,争取取得谅解。在律师和家属的努力下,开庭前一天,公司出具了谅解书。公诉机关也撤回了之前的量刑建议,以有新的事实发生变化,具体刑期由法院综合判定。

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家属和当事人非常满意,对律师工作也予以肯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