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常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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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庞某某与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常青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1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件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原告起诉后因起诉主体不适格,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原告重新起诉,起诉后,作为代理人,与原告在庭前进行了沟通,在庭审中也积极给原告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

  原告郭某某。

  被告庞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阳阳、张常青,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庞某某某、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要求自行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莫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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