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贛劳人仲字[2019]第70号
申请人:谭某,男,汉族,1984年XX月XX日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某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委托人:戚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列双方因工伤待遇等产生争议,申请人谭某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江西某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谭某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共计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
二、双方当事人不再就上述问题发生任何争议,不得再以同事由申请劳动仲栽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同意就此终结本案劳动纠纷。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罗某某
仲 裁 员 徐 某
仲 裁 员 朱 某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徐 某
10年 (优于61.5%的律师)
95次 (优于98.4%的律师)
346次 (优于99.62%的律师)
105590分 (优于99.64%的律师)
一天内
126篇 (优于99.9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