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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九级调解获得工伤赔偿125000元。

作者:邵贤南律师时间:2019年07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0次举报


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贛劳人仲字[2019]第70号

申请人:谭某,男,汉族,1984年XXXX日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某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委托人:戚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列双方因工伤待遇等产生争议,申请人谭某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江西某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谭某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共计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

二、双方当事人不再就上述问题发生任何争议,不得再以同事由申请劳动仲栽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同意就此终结本案劳动纠纷。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罗某某

仲  裁  员  徐  某

仲  裁  员  朱  某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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