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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作者:邵贤南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7次举报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90  10  19 日出生,河南省罗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3  20 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 3  22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1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男,1989  6  13 日出生,安徽省黄山市人,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3  8 日在安徽省黄山市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在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 3  1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1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男,1988  1  26 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3  9 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 3  1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1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男,1992  12  22 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3  21 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 3  22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1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男,1991  5  17 日出生,陕西省商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3  21 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 3  22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1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司马某某,男,1989  10  10 日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3  9 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 3  1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1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1990  3  1 日出生,安微省界首市人,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3  9 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 3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震某,男,1990  6  5 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8  3  9 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3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1982  7  29 日出生,安徽省机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3  9 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3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男,1989  4  8 日出生,湖北省南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3  9 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3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89  6  29 日出生,山西省洪洞县人,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3  10 日在河南省郑州市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在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3  1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1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男,1988  11  7 日出生,山西省山阴县人,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3  16 日在天津市津南区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在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3  3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1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男,1993  3  12 日出生,山东省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3  15 日在江西省赣州市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3  2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1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邵贤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朵某,男,1990  10  16 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3  9 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3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男,1988  12  20 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本科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3  9 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3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25 日被速捕。现褐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偉师。

 

      被告人贺某,男,1988  7  21 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科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3  9 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3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25 日被速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谢某、向某、曹某、徐某、司马某某、张某、震某、周某、马某、王某、段某、袁某、朵某、白某、贺某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8  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雪艳、书记员付佳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谢某、向某、曹某、徐某、司马某某、张某、震某、周某、马某、王某、段某、袁某、朵某、白某、贺某及其辩护人李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邵贤南、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非法拘禁董某的事实

 

       2017  8  12 日,被害人董某被传销组织人员以谈男女朋友为由骗至南昌。被告人谢某(传销组织大主任)安排章某(已判刑)将董某带至传销窝点,并安排其他传销窝点的小主任黄 某(已判刑)采取吸打、恐吓的方式阻止其离开,并扣押了随身物品。期间,谢某让该传销窝点小主任孟某(已判刑)安排被告人曹 某、徐兴某及牛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马某(已判刑)、周某(已判刑)等人对董某采取殴打、威胁、恐吓、贴身看守等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劝说其加入传销组织。同年 9  21 日,董 某在被传销人员带出窝点时趁机逃离。

 

      二、关于非法拘禁柯某的事实

 

      2017  11  18 日,被害人柯某被传销组织成员以谈男女朋友为由骗至南昌。次日,被告人蔡某(传销组织大主任)安排传销组织成员章某(已判刑)、刘某(已判刑)将柯某带至传销窝点,并安排其他窝点的小主任黄某(已判刑)采取殴打、恐吓的方式阻止其离开,并扣押了随身物品。期间,蔡某让该传销窝点小主任徐某(已判刑)安排被告人向某、司马某、王某、袁某、段某及刘某(已判刑)、覃某(已判刑)、郭某(已判刑)等人对柯某采取殴打、恐吓、贴身看守等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劝说其加入传销组织。2017  11  26 日晚,蔡某见柯锋拒绝加入传销组织,态度坚决,便安排传销人员将其送离传销窝点。

 

       三、关于非法拘禁李某的事实

 

       2018  2  26 日,被害人李某被传销组织成员以谈男女朋友为由骗至南昌。被告人蔡某(传销组织大主任)安排传销组织成员龚某(已判刑)等人将李某接至传销窝点,并安排其他窝点小主任某(已判刑)采取殴打、恐吓的方式阻止其离开,并扣押了随身物品。期间,蔡某让该传销窝点小主任李某(已判刑)安排被告人徐某及李某(已判刑)、吕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雷某(已判刑)、詹某(已判刑)对李某采取殴打、恐吓、贴身看守等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劝说其加入传销组织,直至同年 3  21 日李某被公安民警解救。

 

       四、关于非法拘禁刘某的事实

 

2018  3  8  17 时许,被害人刘某被传销组织成员以谈男女朋友为由,骗至传销窝点。被告人向某(该传销窝点小主任)安排被告人司马某某、张某、震某、马某、周某、朵某、白某、贺某等人对刘某采取殴打、恐吓、贴身看守的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劝说其加入传销组织,直至次日 11 时许刘某被公安民警解救。

 

       五、关于非法拘禁熊某的事实

 

        2018  3  18 日,被害人態某被传销组织成员以谈男女朋友为由骗至南昌。被告人蔡某(传销组织大主任)安排传销组织成员龚某(已判刑)等人将熊某接至传销窝点,并安排其他窝点小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采取殴打、恐吓的方式阻止其离开,并扣押了随身物品。蔡想想让该传销窝点小主任某(已判刑)安排被告人曹某及周某(已判刑)、刘某(已判刑)、朱某(已判刑)、杨某(已判刑)、赵某(已判刑)、谭某(已判刑)、曹某(已判刑)、赵某(已判刑)等人采取殴打、恐吓、贴身看守等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劝说其加入传销组织,直至同年 3  21 日熊某被公安民警解救

      被告人谢某于 2018  3  8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向某于 2018  3  9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民警在向守龙的协助下,将被告人司马某、张某、震某、周某、马某、朵某、白某、贺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于 2018  3  10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袁某于 2018  3  15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段某于 2018  3  16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蔡某于 2018  3  20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曹某分别于 2018  3  21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谢某、向某、曹某、徐某、司马某某、张某、震某、周某、马某、王某、段某、袁某、朵某、白某、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文某、柯某、李某、刘某、熊某的陈述;证人孙某、华某、焦某、梅某的证言;同案犯李某、李某、王某、雷某、吕某、詹某、俞某、周某、刘某、朱某、杨某、赵某、谭某、曹某、赵某、龚某、孟某、徐某、刘某、刘某、郭某、覃某、黄某、章某、周某、牛某、王某、马某、周某的供述证言;辨认笔录;转账记录;本院(2018)  0191 刑初 10 号、68 号、120 号、125 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蔡某、谢某、向某、曹某、徐某、司马某某、张某、张潇、周某、马某、王某、段某、袁某、朵某、白某、贺某的供述、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及归案证明、临时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蔡某、谢某、向某、曹某、徐某、司马某某、张某、震某、周某、马某、王某、段某、袁某、朵某、白某、贺某伙同他人采取侮辱、恐吓、殴打等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中,蔡某系传销组织大主任,指使传销组织成员非法拘禁三人;谢某系传销组织大主任,指使传销组织成员非法拘禁一人;向某系传销组织小主任,指使传销组织成员非法拘禁二人;曹龙某、徐某、司马某某系传销组织的管家师傅,参与非法拘禁二人;张某、震某、周某、马某、王某系传销组织的管家保安师傅参与非法拘禁一人;段某、袁某、朵某、白某、贺某系传销组织成员,参与非法拘禁一人,上述十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谢某、向某、曹某、徐某、司马某某、张某、震某、周某、马某、王某指挥或积极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段某、袁某、朵某、白某、贺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述十六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司马某某等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袁某、白某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白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辩护人提出白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子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袁新某、白某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弱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3  20 日起至 2019  9

 

19 日止)。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3  8 日起至 2019  4  7

9

日止)。

 

       三、被告人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3  9 日起至 2019  4  8

 

日止)。

 

       四、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3  21 日起至 2019  4  20 日止)。

 

       五、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3  21 日起至 2019  4  20 日止)。

 

       六、被告人司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3  9 日起至 2019  4  8 日止)。

 

      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3  9 日起至 2018  11 8 日止)。

 

       八、被告人震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3  9 日起至 2018  11  8 日止)。

 

       九、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 2018  3  9 日起至 2018  11 8 日止)。

 

      十、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日,即自 2018  3  9 日起至 2018  11 8 日止)。

 

      十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3  10 日起至 2018  11  9 日止)。

 

      十二、被告人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3  16 日起至 2018  10  15 日止)。

 

      十三、被告人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3  15 日起至 2018  10  14 日止)。

 

       十四、被告人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3  9 日起至 2018  10  8 日止)。

 

      十五、被告人白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 2018  3  9 日起至 2018  10 8 日止)。

    

      十六、被告人贺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3  9 日起至 2018  10  8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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