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产动画风生水起,表现抢眼,备受观众追捧,“国漫崛起”的话题一再被提及,国漫真的崛起了吗?笔者认为著作权侵权可能是国漫崛起一块大的绊脚石,通过阅读本文了解我国动漫行业面临的著作权侵权常见情形,以及学习如何避免著作权侵权和如何有效维权。
金句收藏
“
侵权这件事就像怀孕,要么怀了,要么没怀,不能说怀了一点点。
“
从立体到平面,从平面到立体,各种形式转变侵权交融。
“
合理使用不是侵权行为的保护伞:注明版权所有者或者发表免责声明不代表自动归为合理使用。
案例一
株式会社倍乐生与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小桂(上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敖小平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被告未经许可,将与他人卡通形象实质相似的图案使用于同类产品、销售该产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卡通形象,依法享受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将与权利人卡通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案使用于同类商品上,是典型的仿冒行为,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以及擅自销售含有该侵权图案的产品,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例二
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灰太狼”案中,被告常州市公园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抗辩的理由就是正规的进货渠道,并且提供了与供应商签订的《2009年度乐购商品购销合同》作为证据,该合同第11条明确约定供应商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担保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知识产权,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对此,法院肯定了被告有正规的进货渠道的主张,但认为“灰太狼”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现代化的大型超市有义务审查供应商使用该形象是否经过权利人许可,涉案商品购销合同中由供应商担保不侵犯知识产权的约定并不免除其合理审查义务,且仅凭涉案商品购销合同也不能证明被告尽到了该合理审查义务,故仍判定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三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就“熊出没”美术作品起诉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瑞宸众合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瑞宸公司未经盟世奇公司许可,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用于生产发行毛绒玩偶,该行为侵犯了盟世奇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盟世奇公司及时调整诉讼策略,要求瑞宸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使得其主要诉讼主张获得支持,从而实现了维权目的。对于盗版衍生品而言,其销售主体较易确定,但仅将销售主体列为被告,难以从源头上制止侵权。不过,将销售主体列为被告可以作为发现侵权源头的线索,权利人在发现真正的侵权人后,可以适时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追加被告,从而将真正的侵权人列为起诉对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智在文化公司:
1、涉案体育资讯内容既非介绍、评论涉案“葫芦兄弟”美术作品本身,使用行为缺乏必要性。
2、未经许可且未给原告署名。
3、涉案微信公众号具有营利性。
因此在其涉案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文章配图,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上海美影厂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的侵权形式表现在商业广场进行主题布展,且为期仅7天,此种形式使得原告难以将被告的侵权规模充分展示,只能通过局部照片间接反映当时的景象。合议庭在论述本案的赔偿理由部分,详细地阐述了原告卡通形象的知名度,结合原告在其他城市进行类似布展的收益,考虑各被告的地位、作用,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要写明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并且对作品的授权期限、授权地区、授权语言等进行明确的界定,完善权利的种类。应尽可能避免一揽子授权,尽量不要出现类似“可以合理形式进行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等模糊性的约定。
2、如使用“独家”“独占”“排他”“普通”等概念,应进一步明确这几个词的含义,同时也要明确许可方是否有权利自行行使授权权利。
3、加大对信息网络传播、修改权、转授权、署名权的重视。
(1)何种形式使用约定作品,是否可以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电子屏幕、移动客户端等方式来使用作品
(2)列明改编作品的类型并明确改编权的行使界限。
(3)所有转授权的行使都必须获得书面同意,转授权期限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授权期限和地区,转授权的第三方必须保护原著作者的权益,不得损害作者的署名权和各项权益。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许可权利的特点就署名方式、署名位置、等具体事项进行细化约定。
4、应明确约定作品的交付载体或形式、交付时间、交付内容
5、约定付款时间,支付金额为税前款还是税后款,明确收款的账户,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如为分期付款列明具体时间,价款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6、明确约定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并且约定清楚保密内容。
7、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机构的,双方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仲裁机构的准确全称,否则将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可以选择起诉时我方所在地法院。
8、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要有变更协议。
前期研发阶段
企业要树立原创及版权保护意识,建立保密制度,对自己企业的创意进行重点保护,谨防抄袭。
同时要有针对性的设计能保障自身知识产权的合理方案,做好事前预防工作。
作品完成之时
应及时主动进行版权登记,获得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的重要证明文件,更好保护自身作品。
落实所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根据不同的方案进行权利检索和权利证明的固定。
营销推广阶段
可将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版权交易作为营销基础,对自身品牌价值进行理性评估,获取市场规模判断。
及时做好市场监控和维权等后续工作。
要点一:动漫的著作权和商标法多重救济
要点二:选择法院有讲究
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要点三:维权准备
证明我有著作权 应采取适当的诉讼策略,选择起诉合适的侵权主体 证明对方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公证、可信时间戳) 证明我的损失或者对方的获利。
查看原文完整内容,请在微信公众号搜索“牟晋军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