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问这几年在国内发展最猛烈的音乐类别,那无疑是说唱音乐了,从2016年走进大众视线,到今年被哔哩哔哩节目《说唱新时代》引爆带来的再次强势出圈。很明显的可以看到,今年几乎每个平台的跨年晚会上都安排了几个说唱节目。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的接触,说唱产业的商业价值也越来越高,而在说唱音乐当中,说唱伴奏(Beat)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相较于传统音乐,说唱音乐将歌曲更大一部分的旋律性和悦耳性的完成任务交给了伴奏,一段优秀的伴奏能够为歌曲增添不少色彩。一位优秀的制作人制作的Beat常常会需要说唱歌手花重金购买。
随着Beat需求的提升和商业价值的凸显,目前市场上出现了非常多的盗用、抄袭等不良情况,但目前,说唱的伴奏也和其他音乐的伴奏一样,被认为是音乐的编曲,而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进行保护。今天,笔者根据查阅的资料,从对编曲的法律属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出发,与各位探讨一下说唱伴奏的法律属性以及对应的保护路径。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里压根没有“编曲权”一说是因为,早年说的编曲大多是在主旋律的基础上,利用各种方法对音符进行安排、排列和整理,形成复杂的多声部主调音乐的过程。早年审理关于编曲的案件时认为编曲并无具体的曲谱、大部分编曲都被视为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的独创性,所以单个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2003)海民初字第9033号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侵犯邻接权、录音制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歌曲编曲并无具体的编曲曲谱,它的劳动表现为配置乐器、与伴奏等人员交流、加诸电脑编程等,编曲劳动需借助于演奏、演唱并最终由录音及后期制作固定下来。不可否认,经过编配、演奏、演唱、录音等诸项劳动所形成的“活”的音乐与原乐谱形式的音乐作品并不完全相同,构成了一种演绎。但是离开了乐器的演奏(或者电脑编程)及其他因素的配合,编曲的劳动无法独立表达,因此一般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编曲权。但后来,随着数字音乐的出现,编曲逐渐衍生出了编曲软件、音源插件、效果器、合成器、自动化等作曲中原本不存在的概念,编曲也可以指对未完成的音乐,包括主旋律、和弦等部分进一步再度完整性创作并制作的过程。这大大增加了编曲被视为具有独创性的可能,这也使得编曲和作曲的定义变的并不那么清晰。2015年国家版权局网站的中国新闻出版报中指出:一首歌编曲拥有的权利可分浅层编曲和深层编曲两种情况来做出判断。浅层编曲不单独具有著作权,深层编曲可视为演绎作品,具有相关演绎作品著作权。演绎作品是著作权法的一种特殊客体,指改变一个或多个现有作品的表达而产生的具有独创性的成果。虽然演绎作品并没有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出现,但理论界普遍认为《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即为我国对与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以及行使的普遍规则。简单来说,编曲早年只是词曲的复随产物,法律就没想到要给它单独的保护,但因为近年编曲多元发展的缘故,编曲有没有独创性开始变得模糊。一般的音乐作品是先有词曲,然后再完善伴奏,这样的伴奏一般认为只是曲的依附而不是一个作品,在Hip-pop音乐中,除了专属的订制Beat,一般的Beat是先于歌曲独立的被创作出来的,Beat虽然身为伴奏,但他可以是和词曲没有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音乐作品。 形成的Beat是满足了表达制作者“智力成果”、发生在艺术领域且具有独创性三项构成要件,在此认为可以被认定是独立的音乐作品的。所以结合上述情况,可以通过主张一个完整且独创的Beat是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音乐作品,制作人享有对其的著作权的方式来进行保护。从实际来看,一首优秀的Beat经常被许多的rapper使用进行不同风格的演绎,而一首优秀的Beat本身单独听也不逊色。制作人在授权Beat给他人使用时往往要求他人标注“prod by XXX”,“prod”是produce的简称,亦是在表明“这首beat是我制作的,不是为你编曲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暂时还没有制作者对说唱伴奏进行维权的案例,所以暂时没有看到法院对说唱伴奏法律属性进行判断,实际上很多制作人也对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说唱伴奏的权利而苦恼,随着嘻哈音乐越来越多的走进大众的视野,说唱伴奏的制作和交易也变得更加频繁,关于说唱伴奏以及编曲保护的空白能够被填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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