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被撤销,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应如何处理?
答:地方政府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内往往制定了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结算依据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政府文件。应当说,这些文件都是过渡性文件,属政府规范性文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普通适用效力,文件内容并不违法,但这些文件不是特别针对个案而制定的,合同当事人对是否采用这些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签订施工合同均享有决定权。也就是说,是否接受这些文件约束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合同当事人享有是否签约的选择权,签约的基础是自愿的,不存在以政府文件干预当事人私权领域的签约自由问题。如果当事人将这些文件部分内容转化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标准之一,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文件后来被撤销、失效,而否定当事人已将这些文件规定转化为合同约定内容的合法性,不能因此认定施工合同吸纳政府文件相关内容作为工程结算标准的合同条款无效。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不应支持。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