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未完成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答:工程未能完成的原因很多,但是对于承包人而言,已经进行了工程施工,投入了相当的劳力、物力,其工作价值应该得到体现。因此,对于未完工程依然要结算价款,但如何结算工程价款,则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未完工的工程(俗称半截子工程或烂尾工程)如何结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的,一直是困扰理论与实务界的难题。实务中对未完工程的结算认识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合同中有工程价款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整体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尚处于未知状态,那么不应提前结算已完工程款。
我们认为,对于未完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价款。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但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进行结算;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款据实结算。
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所面临的一个疑难问题就是工程量的确认。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三是可调价格。对可调价格的工程价款的确定,一般要通过造价鉴定部门对工程量进行鉴定,然后作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未完工程的工程量的确定不会存在太多争论,工程价款结算也就可以按照对未完工程实际产生的工程量,以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进行造价鉴定的结论进行。但如果采用固定价款的方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就值得讨论了。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若工程未完工,则无法再适用固定价款。此时,对工程价款的确定也只有通过鉴定进行。但是存在有两种不同的鉴定方式,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二是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这两种确定工程价款的方式所产生的结果是不同的,实务中做法不一,两种方式均有采用,造成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上述第二种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毕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各种价格和管理费、基本利润率,有时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这种计价模式既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更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为国家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一项重大变革,从本质上讲,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施工单位自主报价的、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外国建筑商进人我国建筑市场,也会要求按国际惯例、常规做法来计算工程造价而国内建筑公司到国外市场竞争,也需要按国际惯例进行运作。因此,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建筑市场形势,应当与国际通行的计价方法相适应。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