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承包人停工报告未附有发包人延迟付款的证据,是否属于擅自停工?
答:承包方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发包人不按时付款超过一定期限的,承包人有权停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发包人拖延付款而停工退场并由此成讼。对此,发包人认为,在工程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承包人单方面停工退场没有证据支持,并且发包人停工时没有提供欠款的依据,构成擅自退场。
对此,人民法院如在审理中查明发包人确实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承包人依约有权停工,无须在停工时提供欠款的证据,无须在停工报告中负有拖欠付款的证据,也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前提条件,在工程尚未竣工情况下要求工程结算也不具有现实性。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承包人擅自停工:(1)承包人在发包人按时支付进度款的情况下停工;(2)发包人虽未按时支付进度款,但是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延展施工期内停工的。延展施工期,是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在发包人未及时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再施工一段时间,届时仍不付款方可停工的期限。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