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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理的停工时间?

发布者:高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2830人看过


问:如何认定合理的停工时间?

答: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工程停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停工时间进行约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的,停工时间如何计算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的承包人在诉讼中即主张其施工机械设备在工地停工后,一致停放在工地上,还有相应的人员留守工地,其机械闲置费、人工窝工费等损失应当从停工开始计至办理结算或起诉时间为止。这样的主张能否成立,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根据合同法般原理,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在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时也应严格照合同约定加以处理,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处理纠纷。对于因故导致建设工程长期停工的,停工时间及停工后的处理等事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停工时间等事项的,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发包方对于何时停工、是否撒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当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赔偿承包方、分包方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根据《民法通则》第114 条、《合同法》第119条之规定,其应当及时将有关停工事宜通知发包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如自行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等工作,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实践中,由于矛盾的激化、自身的懈怠等原因,当事人违反上述处理停工纠纷应遵循的原则,从而导致工程长期处于停工状态的情况亦不鲜见。我们认为,对于由此引发的工程停工索赔纠纷,在认定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时间)的问题上,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人不应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基于此,虽然对于计算停工损失及停工时间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并参考类似情况下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做法加以认定。对于发包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的情形,建设部199912月推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在FTDIC合同条件中,暂时停止施工,暂停时间已持续84天以上,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方可终止合同。

对于停工时间的认定,我们认为,参考上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PT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发包方长期拖延付款,造成承包方停上达56天或84天之久,双方又未能对延期付款达成协议的,承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不应肓目等待面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当然,上述停工时间的认定,只是参照关规定来认定,并不是必须适用。实践中把握此类问题时,不能简单地以停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时间。

停工时间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规则解析:因发包人的过错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者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相关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92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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