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期顺延权?
答:我们认为,承包人虽然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但仍然享有工期顺延权。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生纠纷后承包方主张工期顺延权,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承包方丧失了工期顺延权。依照《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这里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那么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如果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此外,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情况下,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应予支持。因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该困难属承包方无力克服之困难,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既不符合客观情况,也有限公平。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