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攀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业主)追索工程款?

发布者:高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3355人看过


问: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业主)追索工程款?

答:劳务作业分包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由于劳务分包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其所完成的也仅仅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因此,劳务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能适用该条规定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劳务报酬。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有仲裁条款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只能依据该约定提请仲裁。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