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程转包情况下,转包人(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答:《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表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作为《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权利,为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所享有,其实质是已完工程作为工程价款标的物的担保,随发包人的付款义务同时产生。虽然承包人(转包人)将其合同项下工程转包,但这并不影响其依据施工合同项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因此也不影响其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与行使。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相关案例: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最高法民终76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