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程转包情况下,转包人(承包人)主张管理费能否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答:施工实践中,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后,在施工现场设立了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关人员,对实际施工人的施工活动实施了一定的监督管理以及协调配合工作,承包人据此主张由发包人支付管理费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
发包人按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对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后,承包人(转包人)利润空间减小,于是提出在工程建设当中曾对实际施工人实施了管理工作为由,要求发包人给付管理费,该请求于法无据。转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法律谚语),承包人请求支付管理费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非但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 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2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人民法院对于承包人因非法转包已经获取的管理费等非法收益,依法应予以收缴国库。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相关案例: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京02民终2316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