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程转包情况下,转包人(承包人)主张甩项工程配合费能否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答:甩项工程,是发包人将承包人总包范围内的部分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社工单位承建的工程。
发包人将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部分工程甩项给其他单位施工,必然会产生交叉影响与协调配合的问题,承包人主张配合费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予以支持。
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相对于发包人而言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应就其行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其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是并不能剥夺其基于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发包人对部分工程甩项,必然会产生配合费用问题,转包人作为有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享有计取配合费的权利,并不因其转包工程的违约行为而剥夺该权利,也不因其违法行为而剥夺该权利。尽管建设工程由实际施工人完成,但因其不是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一方,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支付配合费。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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