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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买房人未支付按揭款项,怎样追究责任,各方但是人的诉讼地位如何认定?

发布者:高攀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630人看过

问: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买房人未支付按揭款项,怎样追究责任,各方但是人的诉讼地位如何认定?

1.开发商的恶意欺诈。期房按揭中,如果开发商将获得的贷款挪作他用期至携款潜逃,由于开发商与银行间的金融合作协议,购房人的贷款银行是由开发商选定的,而银行也负有对贷款资金用途监管的义务,此时,购房人可能据此认为银行监督不力,存在过错而拒绝继续偿还贷款。

2.开发商延期交房。期房按揭中,开发商可能由于项目定位不准,使商品房顶售不理想,导致后续资金不足或者因为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按期竣交房,基至出现烂尾楼的情况。最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必然受到影响,银行的信贷资产因此受到损害。

3.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按期交付了商品房,但存在质量问题、面积误差过大或者绿化环境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人可能因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还贷义务,由此引发银行的金融风险。

4.实践中,还可能由于开发商违法预售、不符合预售条件,如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或者由于开发商建成的商品房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产权证,或者因为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从而影响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威胁银行债权的顺利实现

按揭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商品房买受人(按揭人)和银行(按揭权人),而房开商只是按揭实务操作中的参与人或第三人。因此,在发生按揭纠纷而诉讼至法院时,在银行提起诉讼而向按揭人和房开商(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场合,法院应当将按揭人列为被告,将房开商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了出卖人可以成为按揭贷款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该条的具体内容为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通知出卖人参如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叫列为共同被告。该条款中规定,当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时,房开商在该诉讼中的地位,可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是被告。借款人因尚未取得商品房所有权,没有与贷款银行办理商品房抵押或其他担保登记手续,贷款银行起诉借款人,应当将开发商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人。在商品房所有权尚属于开发商时,借款人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以借款人名义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银行起诉借款人时,法院应叫通知开发商参加诉讼,开发商也有权利申请参加诉讼。因为,在本诉中,买受人作为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贷款银行对贷款合同项下的商品房行使权利,会涉及开发商拥有产权的商品房,从而与开发商的利益有关,与未来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项有关。所有,在此种情况下,当法院通知开发商参加诉讼,或开发商自己主动申请以实现权利人的资格参加诉讼,其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来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王林清 郭燕枝 杨心忠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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