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发商与借款人所提供之保证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实务当中,银行主要选择开发商作为按揭贷款的保证人,系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开发商实际是按揭贷款的最大受益者。因为按揭贷款制度扩大了购房者群体,为了开发商开辟了潜在的住房消费市场,并且按揭贷款可以使开发商在房屋未建成之前便一次性获得房款,为其后的项目开发注入大量的资金。既然开发商从按揭贷款中获益如此丰厚,其理应担任按揭借款人的保证人;2.房屋能否建成,建成的房屋能否获得权属证明,全部由开发商掌控。房屋未建成或虽建成但未合格以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应当由能够控制该风险的开发商承担;3.选择开发商作为保证人的另一个好处是,一个房地产项目会指向为数众多的购房人,如果每一个购房人都寻找自己的保证人将使银行不胜其烦。实务中,银行只需审查开发商一个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即可,从而提高了贷款效率,降低了贷款成本。贷软成本的降低反过来对借款人亦为有利。因为银行贷款成本的增加,均会通过提高贷款利率转嫁给借款人;4.在银行决定为某一开发商所开发之项目办理按掲贷款业务前,均会与该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其中让开发商成为购房人之贷被保证人是一项重要内容。
来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王林清 郭燕枝 杨心忠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