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包销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答:为便于包销纠纷的及时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2条同时对因包销引发的诉讼主体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包销合同发生的纠纷,诉讼主体为出卖人与报销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诉讼主体为出卖人与买受人,尽管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包销人出面与买受人签订的,但因包销人是以出卖人名义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而且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仍是出卖人,因此,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应为出卖人和买受人。但如果出卖人、买受人、包销人三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包销人与出卖人共同承担履行义务的,包销人也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来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王林清 郭燕枝 杨心忠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