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的妻子张某将两人共有的房子在未经过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买给了房产经济人周某某,周某某在明知该房子为张某夫妻二人共有的情况下,让张某代李某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后要求李某某协助过户时,李某某才得知此事,李某某不同意出卖房子,不愿意去办理过户手续,周某某以张某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为由,一纸诉状将李某某、张某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王路波律师作为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在对方证据充分、志在必得的情况下,保持律师的专业水准,通过分析周某某房产经纪人的特殊的身份,认为其应该知道共有房屋需要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而其在未书面征得李某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就让张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代签了李某某的名字,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明显不具备善意,没有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不属于表见代理。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路波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护了李某某的合法权利。